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各高校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定于近期举办全省高校“青马工程”青年干部、青年教师和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及参训对象
(一)全省高校“青马工程”青年干部、青年教师培训班
本次培训班采取线下集中培训与线上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青年干部培训班。线下集中培训时间为7月17日至7月23日。培训地点在古田干部学院。培训对象为高校从事党务(含共青团)、行政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干部,且应为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党员或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名额分配见附件1。
2.青年教师培训班。线下集中培训时间为7月17日至7月23日。培训地点在古田干部学院。培训对象为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专职教师,且应为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党员或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参训名额分配见附件1。
同时,依托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对上述青年干部、青年教师培训班学员进行线上培训。具体课程安排另行通知。
(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培训班
1.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培训班。培训时间为7月17日至7月20日。培训地点在古田干部学院。培训对象为全省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省教育厅直属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骨干教师,每门课每校选派1人;其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骨干教师,每校选派1人。参训人员原则上应为近3年未参加省级培训的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
2.辅导员骨干培训班。培训时间为7月17日至7月20日。培训地点在古田干部学院。培训对象为全省高校工作满3年以上的专职辅导员,每校选派2人。参训人员原则上应为近3年未参加省级培训的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
3.思想政治工作骨干能力提升网络培训班。培训时间为8月20日至10月20日。培训形式为网络培训。培训对象:(1)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工作骨干,每地选派1人;(2)全省高校组织、宣传、统战、学工、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作骨干,每校选派5人;(3)全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每校选派4人;(4)全省高校专职辅导员,每校选派2人;(5)省高校网络思政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共5人。参训人员原则上应为近3年未参加省级培训的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报到有关事宜
(一)全省高校“青马工程”青年干部、青年教师和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培训班线下集中培训
报到时间:7月17日14:30-18:00。
报到地点:古田干部学院(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锦绣路1号)学员宿舍楼1楼大厅。
承办单位: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福建师范大学);古田干部学院。
会务组联系人及电话:研修中心朱老师:18250167887,15283643462。古田干部学院朱老师18396363196。
(二)全省高校“青马工程”培训班线上培训
报到时间及方式:7月17日前,登录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平台(),实名注册报到。
承办单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福建师范大学)。
联系人及电话:研修中心朱老师:18250167887,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李云 15600097821(手机同微信号)。
(三)思想政治工作骨干能力提升网络培训班线上培训
报到时间及方式:8月20日前,登录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高校辅导员网络学院()实名注册报到。
承办单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省高校网络思政工作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福建师范大学蒋钦文18618160307,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李云 15600097821(手机同微信号)。
三、相关要求
1.请参训学员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参训。学员培训费、食宿费由主办方承担,学员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相关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2.参加线下培训的学员要主动配合和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线下培训:开班前14天内如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重点关注地区以及本地封控区、管控区接触史、旅居史的。
3.参加线下培训的学员报到时须提供通信大数据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学员健康登记表》。参训期间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感觉身体不适,应第一时间主动向带班干部报告。
4.请全省高校“青马工程”青年干部、青年教师和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培训班线下集中培训的参训学员于7月6日前,关注微信公众号“福建师大教育部思政队伍研修中心”,点击“学员中心”的“用户注册”注册登记后,点击“培训工作”选择所在班级报名。报名审核结果将以发送短信形式通知相关学员。
5.请各地各高校于7月15日前,将参加福建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能力提升网络培训班的回执(见附件2)发送至邮箱fjgxwlszzx@163.com。
6.省委教育工委思政处联系人:谢秋运、兰岚,电话:0591-8781278、87091525。
附件1.
附件2.